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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利润分配政策-专一网资讯

发布:2017-08-16 14:28,更新:2010-01-01 00:00

遵守我国有关律例的规定,个别企业和股分有限公司每期实现的净利润,首先是弥补之前年度还没有弥补的吃亏,

而后应按以下顺次进行分拨:1、提取法定盈利公积;2、提取法定公益金;3、提取肆意盈利公积;4、向投资者分拨利润或股利。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扣除上述项目后,再加上期初未分拨利润,即为可供投资者分拨的利润。对于股分有限公司而言可供投资者分拨的利润,还应按以下顺次进行分拨:(一)搪塞优先股股利,是指企业遵守利润分拨方案分拨给优先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二)搪塞通俗股股利,是指企业遵守利润分拨方案分拨给通俗股股东的现金股利。(三)转作本钱(或股本)的通俗股股利,是指企业遵守利润分拨方案以分拨股票股利的情势转作的本钱(或股本)。企业以利润转增的本钱也在这一顺次进行分拨。需要申明的是外商投资企业实现的净利润在首先弥补之前年度还没有弥补的吃亏往后,应当遵遵法令、行政律例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蓄基金、企业成长基金、职工嘉奖及福利基金等。中外单干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单干期内以利润了偿投资的投资,以及国有财产企业按规定以利润弥补的勾当本钱,也应从中扣除随后的净额才为可供投资者分拨的利润。可供投资者分拨的利润,在经过上述分拨后即为未分拨利润(或未弥补吃亏)。未分拨利润可留待往后年度进行分拨。企业如产生吃亏可以按规定由往后年度利润进行弥补。企业未分拨的利润(或未弥补的吃亏)应当在资产欠债表的所有者权益项目中孤立反响。

文章来源:专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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